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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自身權益,勿打黑工

by knowhowjapan

駐日代表處呼籲國人赴日求職應慎選合法人力資源仲介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roc-taiwan.org/jp/post/22133.html

一、109年5月下旬數名在日本地區工作年約30-35歲國人,陸續在與在台家人失聯,本處查知失聯國人皆因非法工作(不法就勞)違反「入出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遭日本警方逮捕。日方循線另以本案非法仲介罪名逮捕於東京某國際人力仲介公司臺灣業務承辦人湯姓國人到案。

二、本案日本偵審情形如下:
(一)被捕非法工作國人部分,皆以虛偽填寫擔任「翻譯」或「國際交流人材訓練」等業務開發等名義,向「東京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技術、人文知識或國際業務」就職在留資格,實際皆於某知名超市之工廠擔任製造麵包作業員,涉嫌違反日本「入管法」第70條第1項2號之2「以虛偽不正之手法申請入境許可並更新在留資格罪」;另因實際有領取工作場所之報酬,亦違反同法第70條第1項4號之「收受不法活動利益罪」。「東京地方裁判所」均判決本案非法工作國人予懲役2年,執行猶豫3年,併科罰金日幣30萬元。
(二)非法仲介湯姓國人部分,涉嫌於日本某國際人力仲介公司擔任臺灣業務開發工作,明知當事人不實申請資違反「入管法」第73條之2第1項「非法助長外國人不法就勞罪」,「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懲役2年,執行猶豫4年,併科罰金日幣30萬元。
(三)被捕國人因違反日本入管法,且遭判刑懲役1年以上,返臺後將無法入境日本地區。

三、另未被捕之30餘名國人部分,於日本警方執行逮捕後,自知申請過程亦違反日本「入管法」5月下旬起當事人即陸續電洽本處諮詢,本處主動透過管道向所有相同經歷之受害者建議,宜即向入管主動自首(出頭)辦理到案,並應完成離境證明手續,目前各當事人亦均自行陸續返臺。

四、本案求職管道經本處查證整理分類如下:
(一)自行社群軟體搜尋:本案大部分屬此類型,對日本事物懷有美好憧憬,因日語程度未達日本應徵標準,且年齡業逾30歲亦無法以打工渡假來日,於是運用知名網路社群查知本案仲介公司之聯絡方式,該公司並有華語承辦人對應。
(二)日本語言學校轉介:少數人業於日本語言學校研修日本語2年,畢業生涯規劃係在日本謀職就業,爰由校方進行謀職轉介,輾轉由該公司進行媒合轉介。
(三)日本親友介紹:部分為前揭2種藉由該公司仲介,已經在日本工作後再介紹臺灣親友同樣由公司辦理。

五、本處謝長廷大使指出,當事者均為對日本事物憧憬並懷抱「日本夢」之年輕男女,在臺亦皆殷實善良平民,惟外國求職經驗不足,致誤觸日本入管法令。謝大使再度呼籲國人赴日求職,應委託具信賴、有經驗的人力資源公司代辦相關程序,另填寫表格勿偽變造不實內容,或虛偽填寫申請資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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